商标查询有哪些潜规则?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42:18
在河南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查询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在商标查询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商标查询有哪些潜规则?现在,小编就传授你商标查询5大黄金法则,帮助你轻松应对商标查询这道坎。
一、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商标查询的作用是为了规避商标注册风险,其中,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这些都是进行商标查询前必须要了解的知识。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底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近似商标的判断均以此为依据。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充分了解商标局内部的《商标审查标准》将有助于小伙伴们判断商标近似状况,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风险。
二、小心防范隐性规则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服饰类商标则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严重”问题。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不过,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况太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小知还是建议申请人去咨询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除此之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给商标查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规定,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三、知识+经验决定商标命运商标查询,不仅是查询商标近似情况,还要判断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这就要求商标申请人要充分了解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研究商标近似判断标准,还要完全理解多达数百页的商标分类表……此外,缺乏经验也是影响申请人商标查询的一大重要因素,缺少经验,申请人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判断等都会产生偏差,不仅会降低商标查询的准确性,最终还会影响商标注册结果,导致注册失败。而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一批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了解商标审查标准和评审规则,因此提供的专业意见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失误,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小伙伴们选择一家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很有必要的。
四、细节决定成败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有的申请人会发现在同一类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但这并不意味自己的商标不能注册了。实际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和已经注册的商标,还包括申请失败和已经无效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近似之后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细节查询,页面最下方将会显示这枚商标的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具体信息。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或已经过了有效期,申请人则可重新进行申请。
五、不要盲目迷信商标查询结果商标查询是为了避免商标注册失败,提高注册成功率,但商标申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查询盲期、近似判断的主观性、公告期的异议风险等客观原因都会影响到商标注册结果,商标查询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无法保证100%成功,因此切不可盲目迷信商标查询结果。
商标之所以有价值,并不是说你成功注册这个商标之后就能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因为注册商标之后还需要经过有效的经营与时间的累积。新注册商标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很多企业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转让虽然能省去很多时间,但是商标转让同样存在一些隐患,提醒各企业在办理商标转让事宜时要注意了。
(一)注意转让商标是否被注销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会被撤销,所以在决定进行商标转让之前一定要注重商标是否被注销。
1、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
2、商标权人随意改变注册商标信息而未及时备案更改。
3、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而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
(二)转让商标也许是无效商标《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2、一些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如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申请河南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予核准为注册商标。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将被宣告无效等。
商标转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三)商标权期限长短问题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之后,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将拥有该商标十年专用权;在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六个月,商标权人若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工作,该商标将会被注销。
商标也会过期,小编提醒您注重商标的期限问题,成功做好得到转让商标后,也不要忘了商标续展的问题。
(四)商标是否被许可他人商标质押虽不涉及商标权的变更,但是商标被质押之后,若商标权人没有及时的偿还债务,该商标将会被拍卖或出售,以抵偿商标权人所欠债务;因此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再将该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商标持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进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采取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商标时,需要做到细心谨慎,提高警惕心,以防受让到的是“假”商标。
公司注册的流程究竟是怎样的?创业者如何注册公司才能确保高效完成呢?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此进行简单介绍。一般来说,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其遵循的注册流程大致如下:
1、核准名称。在公司核名环节,创业者需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申请表”,并填写好自己准备注册的公司名称(通常需要3-5个),然后交给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取得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公地址。当前,在注册公司,需要租赁房屋性质为“商用性质”的办公室,民用房屋是不可以注册的。因此,创业者在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租房合同时,需让房屋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
3、准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等。有关于此方面公司注册材料的准备,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企业信息涉税采集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都可以在相应的网站进行下载,然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后,并由所有股东签名。
4、注册公司。在各类材料准备齐全后,创业者就可以将其与“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并等待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如审核无误,3日后便可领取营业执照。
5、印章刻制。完成上述操作步骤后,创业者在注册公司,还需要到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印章刻制。一般来说,创业者所需刻制的五章分别为: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
6、到银行开立公司基本户。在该环节,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去所属区域银行开立基本户。
7、税务局报到。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在当地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之后,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电子划扣税(缴费)协议去税局报道并开通税种。至此,公司注册基本完成。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河南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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