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38:07
随着国家对公司注册登记的不断改革完善,注册公司变得很简单。不少人士选择走向创业的道路,开办自己的公司,自己做老板。但你知道吗,注册公司还有许多要注意的细节噢,比如公司注册地址的选择。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就得先确定一个好地址。很多初创企业的人士都会忽略掉地址选择的重要性。大家想想,如果将公司地址选择在一个交通不便利、经济落后的地区,试问公司的发展是否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呢?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公司注册地址的学问。
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所在地为住所。注册公司时,一般大型企业会选择商务写字楼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档次高让外界对公司产生更强的专业感和信任感。但并非所有公司都像大型企业般拥有充足的资金,许多创业公司前期资金比较紧张,租用高额的写字楼会给创业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政府近年来推出新政策,允许公司进行地址挂靠,即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实现无地址注册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这对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福利。
市场上的注册地址类型:
1、商务中心商务中心是物业公司购买或长期租用一层或几层的写字楼,在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批准下,将其分割成小型办公场所,单独租赁的商务办公室。一般费用较高,比较适用于规模大,资金充裕的企业。
2、招待所、宾馆或是一些公寓性质的注册地址这些类型的地址,唯一的优点是价格便宜。但是这种类型的地址对于安装税控、工商部门上门核查无任何保障,一但出现问题,公司将面临的是限期迁址或罚款,后果较为严重。
3、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顾名思义是大家集中起来在一个地方进行办公。不同公司之间合租一个办公室,互相不影响彼此的业务开展。共同享用办公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大大降低前期租用办公室的费用。集中办公区适用于业务刚起步,资金相对比较紧张的中小型公司。同时由于公司注册地址的稳定性,越来越多的成长性企业也选择集中办公区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4、秘书地址挂靠注册公司实行地址挂靠,即创业者注册公司时可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大大减轻了创业者开办公司前期由于资金紧张不足以租用办公场所的难题,尤其给中小型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郑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普通商标的内容
普通商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是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是普通公司使用的。
证明商标的内容
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郑州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郑州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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