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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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危害性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4 08:26:51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哪些危害性呢?今天小编在这里为大家全程解读。

1、容易遭到他人抢注未注册商标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将自己苦苦经营的商标、公司信誉让与他人。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郑州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

2、容易造成侵权行为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3、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商战中,企业不仅需要通过自身过硬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在市场上站稳脚跟,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知识权。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仅会让自己的企业遭受经济、名誉的损害,同时可能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未来的发展,使用商标的应当合法注册,在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自己和权益的同时,也使别人的权益得到尊重。

4、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保护如果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那么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而不受法律制裁。这样一来,这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和信誉就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因为其他企业为了高利润而采用而可以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在贴上和你一样的商标。此前,这种情况比比皆是。若原来的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其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原来的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原来的企业的请求不能受理。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每个人都想在过去创业,创建自己的公司,梦想成为老板!但也有很多人,往往只是有了这个想法,因为资金不足,在创业的道路上辛勤工作,不知道如何创建一个公司等等,各种各样的不可能,停在思考。无论是思考还是行动,坚持自己都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人什么都不想做,他只能站在原地,不怕坚持,敢于吃苦。只有当他什么都不想做的时候,他才能成功!如果你开始创业,你应该先注册公司或商标?

我希望你能在今天的解释中再向前迈一步。对于企业家来说,清楚地定义自己的商业道路是件好事。

对于准备创业或创业的公司来说,很多方面都需要仔细规划和考虑,北京的郑州商标注册也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商标注册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所以创业时,你需要先注册公司还是先注册商标?

但是,如果一个公司是注册的,而且名字是固定的,当它去北京注册商标时,如果发现这个商标是别人注册的,就很难公开它的名字,因此,此时,你可以选择一种更特殊的方法。第一个注册的个人商标是通过营业执照在北京注册的。稍后,企业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它们。商标可以转让给企业,也可以通过个人商标升级为企业。

如果您不想使用上述方法,您也可以以朋友公司的名义注册,但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不鼓励的。如果企业觉得有问题,可以先注册公司,然后再购买商标。一方面,商标转让的成功率高,时间短;另一方面,它可以找到一个更为理想和合适的商标名称。

通过注册公司和确定经营范围,很容易确定商标图案,而且商标图案与产品设计之间的相关性更强。

注册商标,那么当企业宣传的时候,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可以更好地投资预算做宣传。注册商标可以更好地保护其企业和产品,避免他人侵犯其商标权,增加犯罪成本。

申请郑州商标注册转让流程

一、简要说明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郑州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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