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注册存在哪些风险?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9 08:16:09
郑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因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无法让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予注册,但姓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姓名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通常因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无法让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予注册,但姓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现象较多,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考虑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姓名权的保护要以姓名的社会影响程度或注册的善意或恶意而进行个案评审。对注姓名为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知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组合郑州商标注册并不会更加省钱,注册组合商标虽然是比较省事,因为一个组合商标可能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元素组成,那么对于单独商标来讲,可能需要单独分开申请两到三次,但是组合商标注册并不会比单独商标注册的费用低。
1、商标注册的风险增加。
组合商标注册的风险相对于单独的商标注册风险更高,因为对于中文商标或者是字母商标、图形商标的组合商标,商标局会分开每个元素来依次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中某一个元素和他人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者是近似,就会驳回大家的整个商标注册申请,这就会导致大家的组合商标注册失败。
2、使用起来比较不方便。
组合商标顾名思义就是需要组合在一起使用,不能够进行拆分,也不可以更换组合商标的元素位置,而且组合商标的元素如果比较多,可能就会导致产品美观度收到影响,如果是单独的商标亦可随便自由的使用,也不会存在什么使用不便的问题。
3、商标注册费用问题。
如果组合商标一切顺利的完成注册,那么在商标注册费用上确实要比单独的商标注册费用少,因为它多个元素组合的商标只需要支付一件商标注册的费用,而单独商标则需要支付多件商标注册的费用。
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从商标的形态角度划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然还存在一种文字与图形复合的商标,但是从严格的文字标准而言,复合商标其实仍然属于图形商标。商标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采用哪一种形式设计商标。
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简明,易识别,便于口口相传。图形商标的优点在于美观、无语言识别障碍。一般情况下,文字商标的传播强度大于图形商标。因为文字商标无论有形识别还是口头交流都能直接陈述出商标,而图形商标只有靠可以展示图形的介质才能将商标传播开来。在现实注册商标中,为规避此种情况,图形商标设计者有时会将文字与图形结合,形成复合商标。复合商标的结构如果过于复杂,往往在传播时也会受到影响。当然,就个案而言,还需要结合商标方案本身的优劣来最终确定哪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力。
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考虑商标采用文字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的复合形式商标的,设计者需要结合商标所适用的产品及客户范围的特点制作商标设计方案。因为文字商标的特点在于语义性较强,虽然有些经营者最终适用的商标并无实际语义但是对于大众而言,其对商标语义的理解与商标设计人的理解存在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商标设计人需要结合产品及客户特点设计出尽可能不被客户做贬义性理解的商标。
此外,商标设计人还需要考虑客户如果属于中国之外的客户,汉字形式的文字商标传播往往会受到阻碍。如外贸型的产品,一般采用外文商标,而设计外文商标则需要考虑目标国际市场所在国家的风土人情及风俗禁忌,在设计中规避此类禁忌。当然纯图形商标在设计中有时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但是由于文字商标在表情达意上的直接性,更容易引发此类情形的发生。
从7个方面来说郑州商标注册后下证的具体侵权行为。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注册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权人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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