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布局商标?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8 08:12:14
1、申请人资格:本国或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团体等都可以申请郑州商标注册。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给定申请号及确认申请时间。此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3)公告: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6-8个月。
3、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随着大众的消费和审美升级,俨然广告战、价格战已成为争夺市场份额的过时武器。董明珠说:“一个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做好一个产品,还要对社会负责任,可能财富排行榜没有我的名字,但是排到中国品牌的时候有我们的名字,这就是我们的价值。”显然现阶段商标战、专利战才是占据市场份额的核心。那么面对商标这场无硝烟的战争,企业该如何布局呢?
战略原则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素有着企业“黄金名片”之称的商标是维系企业产品与客户之间联系的纽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却往往陷入“由于企业不断改变经营方针,想等业务稳定后再注册商标”“商标未注册或商标在申请中就进行市场推广”的误区。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企业则会陷入要么花费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标的两难境地。这就是我们顾问为客户查询商标时检索到没有商标相同或近似后一直反复对客户强调“申请日很重要,建议及时申请”的原因。小知也时刻强调着“知产加的线上自助注册”,省去传统注册纸质申请文件邮寄所耗费的时间,从而在检索的基础上降低时间带来的盲期风险。
战略原则二:“齐步前进”,即“产品走到哪,商标也到哪”如果企业准备对外出口产品或服务,小知依旧要强调为了避免在境外遭遇商标被抢注的风险,绝不能等到产品打开市场后再考虑郑州商标注册的问题。建议产品、服务与商标“齐步前进”,企业应紧密联系自身产品,调查研究拟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制定境外商标注册规划和布局。
战略原则三:商标的维护应系统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申请的注册商标数量也会逐年递增,这其中会涉及到商标的类型、申请时间、申请进度、续展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系统监管,最终可能会导致商标被“撤三”、错过续展时间导致被注销等风险。这在信息战中无疑是致命的短板,会极大地阻碍企业的发展。知产加线上自助注册的自动监控商标状态功能,商标状态有变动,短信通知及时知。
郑州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会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但是,也有很多商标在注册申请中拿不到商标受理书,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在这里,小编将商标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如下汇总。
1、未使用规定书式或错误使用书式的,如:注册用的是转让申请注册等文书;
2、申请书未按照规定打印的,如:要求必须打印是手写的且无法辩认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一致的,如:营业执照是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印章是北京晟通阳光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个体户主是张三,申请人是李四。
4、申请书填写有缺项漏项的,如申请人地址未填写完整,或未写上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5、申请书中未能填写国籍或无法确认国籍的;
6、未提供从事生产、制造、经销商标或服务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如:个人用身份证申请,未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执照的;
7、用自有照片或他人照片申请肖像商标未附送经公证的肖像权人表示同意声明的,如儿子用父亲或母亲的照片申请商标,未附送公证书的;
8、申请人声明是共同申请人未提交共同申请人资质的或在商标种类填写中明显存在错误的;如:一人申请选择共同申请的;
9、申请文书中未附送商标图样的,或附送商标图样极不清晰无法辩认的;
10、申请人未外国人或公司,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证明文件盒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公章的;11、申请文书中指定颜色而未附送黑白墨稿或未指定颜色而直接粘贴彩色图样的;
12、申请文书未能加盖章印或提供签字的;
13、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未填写商标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4、申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或未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5、国外申请人未填写英文名称或英文地址的;
16、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7、台湾申请人地址出现中华民国、R.O.C等名称的,澳门申请人未加上中国的;
18、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9、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20、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为您的企业商标获得帮助,请随时咨询我司商标注册公司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郑州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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