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转让市场庞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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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转让市场庞大的原因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0 08:52:24

我们都知道获取商标的途径是包括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的,而明明都是获取商标的方式,郑州商标注册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其实这也是比较适合现在的企业发展效率的,就目前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很低。大多数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问题,注册时间也很长。这不利于企业把握时代的发展,把握时代潮流的变化。在我国市场上,实际上有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但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急需商标。这样,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无形文化资产,就有了供求关系。这种要求创造了商标交易的转让。所以转让商标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了,毕竟在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转让肯定是被企业使用更多的方式了,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但需知商标有最终注册失败的可能。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商标局发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自然人进行商标转让,需保证签字字迹一致,否则需要自证。

商标注册查询内容:

一、查询是否近似

二、查询是否有显著性

如果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就需要通过专业的必然知识产权顾问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通过。《商标法》明令要求的:

三、综合查询商标成功率

很多注册商标的用户都想得知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率。经过近似查询和显著性合法性判断后,必然知识产权的专属顾问会给出该商标成功几率及注册建议。

商标注册查询注意问题:

1、图形无法查询,建议进行自主创作设计,不要对他人商标图案模仿。

2、对于文字查询,如果是两个文字的,查询时需要进行位置对调查询,而且字形相近的文字也需要进行对换查询;如果是三个以上文字的,查询时需要拆分两两文字进行查询,字形相近的文字同时也需要进行对换查询;(注意不要是该商品的功能性描述用词或者广告用语)

3、英文的查询,需要查询此英文整体的同时,也需要查询该英文的中文意义,也需要拆分英文进行查询。

如何用最少的钱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是获得注册商标最传统、最常见的方式。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经过商标查询、材料准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阶段,如果顺利进行,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一年半的时间。但小编提醒,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商标被拒、异议等风险。企业为取得商标而选择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必须谨慎。

要充分认识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商标注册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小版建议企业应该找一家专业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咨询或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偿使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合同使用。

企业可根据需要与商标持有人签订《通用许可证》、《专用许可证》或《专用许可证》。此外,还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证或部分使用许可证。一般来说,他们想要的许可越大,他们将支付的报酬就越高。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但小版提醒,商标使用许可证不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只将部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即在合同期满后,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不续约,这将造成企业增加商标使用许可费、诱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使用两种后果但是,授权或者放弃商标,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进行的宣传和推广都是徒劳的,商品所积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然随商标返还给商标注册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交易双方应自由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后公告。与商标许可证不同,商标转让是指企业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即商标完全属于购买企业。一旦转让成功,就无需签署其他合同,也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但是,小编提醒您,如果原商标持有人仍拥有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企业在购买商标时可以要求原商标持有人将这些商标转让给自己。一般来说,获得注册商标的途径有很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方式,也可以在不坚持一种方式的情况下,多种方式一起使用,在商标交易或商标许可的同时注册自己的商标。

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商标综字2009第39号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

(二)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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